第82章 宣誓之时
第82章 宣誓之时

“第三款 合众国的评议院由各国的立法机关选举两名评议员组成之,评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每名评议员有一票表决权。评议员于第一次选举后举行会议之时,应当立即尽量均等地分成3组。”

“第一组参议员的任期,到第二年年终时届满,第二组到第四年年终时届满,第三组到第六年年终时届满,俾使每两年有三分之一的评议员改选 ; 如果在某国立法机构休会期间,有评议员因辞职或其它原因出缺。”

“成员国的行政长官得任命临时评议员,等到下次集会时,再予选举补缺。凡年龄未满三十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格未满九年,或当选而并非成员国居民者,均不得任评议员。”

“合众国副理事长应为评议院首席议长,除在投票票数相等时,首席议长无投票权。评议院应选举该院的其它官员,在副理事长缺席或执行合众国大老大职务时,应选举临时首席议长。”

“所有弹劾案,只有评议院有权审理。在开庭审理弹劾案时,评议员们均应宣誓或誓愿。如受审者为合众国最高理事长,则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老大。”

“ 在末得出席的评议员的三分之二的同意时,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弹劾案的判决,不得超过免职及取消其担任合众国政府任何有荣誉、有责任或有俸给的职位之资格 ;但被判处者仍须服从另据法律所作之控诉、审讯、判决及惩罚。”

“第四款 成员国的立法机构应规定本成员国评议员及参议员之选举时间、地点及程序,但最高议会得随时以法律制定或变更此种规定,惟有选举议员的地点不在此例。”

“最高议会应至少每年集会一次,开会日期应为每年二月或六月或十月的第一个星期一,除非他们通过法律来指定另一个日期。”

“第五款 两院应各自审查本院的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本院议员的资格,每院议员过半数即构成可以议事法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可延期开会,并有权依照地方议院所规定的程序和罚则。”

“强迫缺席的议员出席。两院得各自规定本院的议事规则,处罚本院扰乱秩序的议员,并且得以三分之二的同意,开除本院的议员。两院应各自保存一份议事记录,并经常公布,惟各该院认为应保守秘密之部分除外。”

“两院议员对于每一问题之赞成或反对,如有五分之一出席议员请求,则应记载于议事记录内。在开会期间,任一议院未得别院同意,不得休会三日以上,亦不得迁往非两院开会的其它地点。”

“第二款 联合军事委员会是超合众国的最高军事指挥机构,独立于最高议会,最高理事长同时担任武装力量最高统帅。最高执行官是隶属于联军委管理的唯一正规武装集团——逆家的领导者和执行者。”

“也是由最高议会和最高理事长授权统领、整合各国武装并为合众国执行一切军事任务的总指挥,任期7年,可连选连任;其中,作战部直属部队是由联军委直接指挥,作战部负责调动的特殊部队;虽包括在逆家的战斗序列中,但不受最高执行官控制。”

“第三款 理事长有权缔订条约,但须争取评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并且出席的评议员中三分之二的人赞成。他可要求每个行政部门的主管官员提出有关他们职务的任何事件的书面意见 ,除弹劾案之外。”

“有权对违犯合众国法律者颁赐缓刑和特赦。他有权提名,并于取得评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后,任命大使、公使及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其它在本宪法中未经明定。”

“但以后将依法律的规定而设置之合众国官员;最高议会可以制定法律,酌情把这些较低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理事长本人,授予法院,或授予各行政部门的首长。在评议院休会期间,如遇有职位出缺。”

“理事长有权任命官员补充缺额,任期于评议院下届会议结束时终结。理事长应经常向最高议会报告合众国的情况,并向最高议会提出他认为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供其考虑。”

“在特殊情况下,他得召集两院或其中一院开会,并得于两院对休会时间意见不一致时,命令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期为止。”

“他应接见大使和公使,应注意使法律切实执行,在同时担任合众国最高军事统帅时,接受联合军事委员会的提名任命最高执行官及所有合众国常备军的军官。”

“第四款 合众国最高理事长、副理事长及其它所有文官,因叛国、贿赂或其它重罪和轻罪,被弹劾而判罪者,均应免职。”

“第三章 司法机关的组成、职权及管理权限,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及由最高议会设立的合众国法院、合众国检察院。”

“最高法院、检察院和合众国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如果尽忠职守,应继续任职,并按期接受俸给作为其服务之报酬,在其继续任职期间,该项俸给不得削减。”

“第二款 司法权适用的范围,应包括在本宪法、合众国法律、和合众国已订立及即将订立的条约之下发生的一切涉及普通法及衡平法的案件;一切有关大使、公使及领事的案件。”

“一切有关海上裁判权及海事裁判权的案件;合众国为当事一方的诉讼;成员国之间的诉讼,成员国与另一成员国的公民之间的诉讼,成员国公民与另一成员国公民之间的诉讼。”

“同成员国公民之间为不同之成员国所让与之土地而争执的诉讼,以及一成员国或其公民与外国政府、公民或其属民之间的诉讼。在一切有关大使、公使、领事以及成员国为当事一方的案件中。”

“最高法院有最初审理权。在上述所有其它案件中,最高法院有关于法律和事实的受理上诉权,但由最高议会规定为例外及另有处理条例者,不在此限。”

“对一切罪行的审判,除了弹劫案以外,均应由陪审团裁定,并且该审判应在罪案发生的成员国内举行;但如罪案发生地点并不在任何一成员国之内,该项审判应在最高议会按法律指定之地点或几个地点举行。”

“第三款 只有对合众国发动战争或投向它的敌人,予敌人以任何非正式或非公开接触、协助及便利者;军队指挥官出现武装叛乱等严重危害合众国利益的一切行为均可视为构成叛国罪。”

“无论何人,除非经由两个证人或由合众国最高检察院证明他的公然的叛国行为,或经由本人在公开法庭认罪者,均不得被判叛国罪。”

“留下来的各国大使们,宣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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